滴滴司机:我了说出了每一个网约车司机的心声

半岛官网近日,在各网约车群内流传着这样一段视频,一个网约车司机师傅被查了,视频很短,司机也没有反抗,没有逃逸,而是“束手就擒”!

司机被查的最后一刻不忘拍下的视频提醒其它司机,的确让人有一种莫名的心醉,司机语气透着凄凉和无奈,但更多的是一种如释重负的解脱,每一个司机刚加入时都是无比兴奋的,早出晚归为了多接几单,每天在车上待上个十几个小时,舔着脸讨好“如上帝般”的乘客,其中血泪史,恐怕只有网约车司机才理解这行的苦。

别人说开网约车苦,苦?我还会怕吃苦?能赚钱就行,等自己真正干了网约车,才发现这就是个苦逼还没有尊严的活,司机每天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有数百家网约车平台,但不管那家平台,对待司机的态度都大同小异, 平台从来不会顾及你的死活,变着法的让你多跑,多接单,然后光明正大的,拿走近30%的抽成,油、都是要你出,如果你没有出了事,就必需自己担着!

滴滴司机:我了说出了每一个网约车司机的心声(图1)

网约车,这个新兴产业的一种产物;但同样也是新兴的服务行业,在服务行业,虽然说客户是第一位的,可是对于乘客很多无理的要求,也要适当听从。可惜的是,大多时候,制度上都是会偏向客户一方的,即使大家都理解有些的却不是司机的错。前几天一位车友自诉告诉我,有一次拉了一个外地乘客,定位不准,自己也说不清在哪里,折腾半天终于接到了他。可这位乘客一直说他耽误他的时间了,催着超速行驶,甚至还要司机闯红灯。司机特别无奈,只能一直说抱歉,后来也没耽误他到车站上车,可最后还是得到了一星差评的结果。

尽管滴滴的出发点是为了乘客的安全,但一些乘客也很反感,更有的乘客直言:“打个车连私隐权都没了。”虽然律师说公共交通有权安装这类摄像设备,但部分乘客都觉得,合法不等于合理,打个车为什么要给你拍摄?

有这样想法的乘客,其实都是被惯坏了的那些人。一直以来,滴滴都把乘客当上帝一样的供着,一些乘客下个鸡单就要求的态度多,花了几块钱不装C一番不舒服一样。现在好了,装了摄像头了,这C还怎么装?乘客反感无非就是在这点上。

滴滴司机:我了说出了每一个网约车司机的心声(图2)

就像前阵子的翘脚上帝一样,滴滴司机要不是有视频,上帝投诉后永久投诉能变为封号一周吗?有了摄像头,那些坐车想不给钱的还能投诉未坐车计费吗?和滴滴一样不把司机当人看的上帝,还敢随意辱骂司机吗?

滴滴司机:我了说出了每一个网约车司机的心声(图3)

按导航走都投诉你绕路,还有什么C是这些上帝不敢装的呢?而且滴滴还给他们一个装C的空间,那就是乘客可以关闭这个摄像功能。但我又想问一下滴滴,乘客要是关闭摄像头乘车,对司机的投诉还成立吗?还会只要上帝投诉就不问青红皂白就问责司机吗?

安全是相对的,这个摄像头只能由乘客控制,乘客关闭摄像头是否司机有知情权?要是关掉了装C也无所谓,但是遇到发酒疯的酒鬼或者恶徒,他们关闭后对司机进行伤害,那司机的安全怎么保障?又再次的不把司机当人看了吧!

摄像头这玩意,不管怎样,多少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司机和乘客都会为此有所收敛。但问题是一直以来被滴滴惯坏了的上帝,在摄像头下要装C该怎么面对司机?

“公司合法,员工违法”,听起来非常可笑。但在网约车这个行业却真实存在着一味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罚款,而忽略了对平台的监管,就像扫黄只抓而不抄妓院,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看新闻,经常看到有滴滴或优步司机被运政查处。这两天,苏州也有多起滴滴司机被钓鱼执法查处。滴滴优步是否合法?站在管理部门的立场,没有取得营运资质的非营运车辆接入网络打车平台载客并收取费用,均属于非法营运行为。所以,目前的私家车接入滴滴,优步的都是违法运营。那么,作为运营平台的滴滴,优步合法吗?滴滴,优步允许没有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接入平台是不是也是违法行为?

如果是,为什么不禁止平台的运营,而去抓司机呢?这样做,是否是舍本逐末,抓小放大呢?

我身边有不少滴滴优步司机,他们多是奋斗的一群人,家庭条件一般,希望通过滴滴优步多赚些钱,改善一下生活品质。身边也有一些受政策恩惠,家里因拆迁分了很多套房,不愁吃穿,经常考虑出国旅游的人,他们对这种兼职是不屑的。

而对于乘客,为什么很多人喜欢滴滴优步,因为实惠,比出租车便宜,司机态度还好。滴滴优步有市场需求。

对于管理部门,如果认为没有取得营运资质的非营运车辆接入网络打车平台载客并收取费用,属于非法营运行为。那么请管好源头,管好这些平台。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用钓鱼执法查处个别司机。抓个别司机,解决不了问题,很多人还会抱侥幸心理去跑,管好源头,才是解决问题根本。

滴滴司机:我了说出了每一个网约车司机的心声(图4)

但为何不从平台着手,要求停止向无证司机派单。小编理解,网约车市场非常大,整体调控确实面临种种困难,需要时间一步一步完善,是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对于刚刚出现,尚无法律、法规规范的互联网+新业态“网约车”,行政机关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而不应当牵强套用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本案有助于引导行政机关更好地应对和管理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同时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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